四国。
南部以京都国、中间名古屋国、关东江户国、北部的仙台国。
这样一来倭国总共分为六国。
而朱慈烺自然不会放过这个机会,特制订大明对倭二十一条:
一、六国每国至少要划出一个港口为大明军港。
二、六国境内发现的所有金银铜矿都归大明所有。
三、六国每个只允许拥有一个师一万两万人的新军。总军队数量不得超过三万人。
四、海军只能拥有一百吨以下的小船。海军总吨位不得超过一万吨。
五、所有新军需要在大明军队的指导下进行训练。
六、所有调动必须要上报镇倭大都督府。
七、六国外交事务由大明理藩院代理。
八、大明百姓再倭国犯罪,需要交由大明理藩院,由理藩院处置。
九、六国海关税务变动必须上报理藩院才能改动。
十、大明百姓可以在六国置地、办厂、开矿等等,六国不得阻拦。
十一、六国享有内政自主权,但是六国重大人事任免例如内阁成员、兵部主要官员等,需要上报理藩院。
十二、六国采用国王制,所有国王登基需要上报大明,由大明皇帝任命,并授予金印,否则该国王为不合法。
十三、六国每国至少要派遣不少于两个继承人到大明太学进行学习。
十四、除本岛以外的土地,都归大明所有,倭国沿海十公里以外为大明领土。
十五、六国官方语言为汉语,六国必须努力推行汉语教育。
十六、六国必须在二十年内全部废除倭国文字,二十年后在公众场合不得用倭语说话。
十七、六国必须废除其文化,全面学习大明文化,不得进行任何非大明的节日、民俗等纪念活动。
十八、六国以关税为抵押向大明皇家银行贷款各一千万两,用以恢复战争损失,贷款利息为百分之二十五,分二十年还清。
十九、还清贷款之前,六国海关税由大明代管。
二十、六国废除天皇世系,任何人不得举行相关祭祀、悼念等活动。
二十一、六国未得到大明允许,不得出售和租借任何土地、港口、海域等给第三国。
以上条款为最终条款、六国不得更改、不得拒绝、不得违反。
朱慈烺写好大明对倭二十一条之后,立刻吩咐人送往倭国。
其实大明还有很多要求可以提,但是朱慈烺就是为了凑够二十一条干脆不写了。
不为啥,就是图个吉利!就为了出这一口气!虽然比起上次对德川家光的要求更多一点。
但是现在大明是胜利者,自然想怎么干就怎么干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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